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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营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营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058号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利,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清淮,男,系该社职工。被告:梁营会,女,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营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松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