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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辖终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联网仓迅捷物流运营有限公司、浙江茉织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联网仓迅捷物流运营有限公司,浙江茉织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辖终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联网仓迅捷物流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昆路****号申虹国际大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0MA1FN0008Y。法定代表人:任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茉织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金沙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09520145A。法定代表人:管政明,执行董事。上诉人中联网仓迅捷物流运营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2民初176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上××市闵行区,如果被上诉人起诉的已经交付上诉人,那么不论是本案的实际履行地还是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上××市闵行区,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故应确定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李美凤审判员黄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君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