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道山与刘洪海、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山,刘洪海,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3190号原告:王道山,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刘洪海,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正觉寺小区1号。法定代表人:温守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山与被告刘洪海、山东省对外建设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道山于2017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道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王道山负担。审 判 长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人民陪审员 全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