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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道山与刘洪海、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山,刘洪海,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3190号原告:王道山,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刘洪海,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正觉寺小区1号。法定代表人:温守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山与被告刘洪海、山东省对外建设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道山于2017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道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王道山负担。审 判 长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人民陪审员  全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