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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5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5389号原告: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孟建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丹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颖健。被告:上海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张伟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悦。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需收集证据,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虞增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