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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3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3506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永良泵阀机电有限公司、王文卫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永良泵阀机电有限公司,王文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350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19号,组织机构代码77050904-9。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昆山永良泵阀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青阳南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95133976-3。法定代表人王文卫,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王文卫,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永良泵阀机电有限公司、王文卫追偿权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昆商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一、被告昆山永良泵阀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本息2571985.76元,支付利息(以2571985.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0月3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昆山永良泵阀机电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内容履行的,原告有权就被告王文卫名下坐落于昆山市玉山镇XX街XX号(权证号10××22)、XX号(权证号10××23)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查到被执行人昆山永良泵阀机电有限公司、王文卫名下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存款。昆山永良泵阀机电有限公司查无车辆、房产信息。王文卫名下苏E×××××车辆,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本院对王文卫名下昆山市玉山镇XX街XX、XX号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完毕,拍得2620000元,扣除执行费、评估费等,本案申请执行人实得执行款257382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执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查到被执行人昆山永良泵阀机电有限公司、王文卫名下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存款。昆山永良泵阀机电有限公司查无车辆、房产信息。王文卫名下苏E×××××车辆,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本院对王文卫名下昆山市玉山镇XX街XX、XX号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完毕,拍得2620000元,扣除执行费、评估费等,本案申请执行人实得执行款2573825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姚 磊人民陪审员  蔡志荣人民陪审员  朱晓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宗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