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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咸阳京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咸阳京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90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咸阳京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641421242。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陕西咸阳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咸阳京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少敏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