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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志成、刘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支行,刘志成,刘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支行,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中心西街。法定代表人吴剑,行长。被执行人刘志成,男,汉族,宁安市卧龙朝鲜族乡罗城沟村农民,住所地宁安市卧龙朝鲜族乡罗城沟村。被执行人刘金,男,汉族,宁安市卧龙朝鲜族乡罗成沟村农民,住所地宁安市卧龙朝鲜族乡罗成沟村。本院(2015)宁商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刘志成、刘金于2015年11月15日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贷款本金1659986元,利息1245663元,本息合计2905649元;案件受理费30046元减半收取,即15023元由被告刘志成、刘金承担。逾期被告刘志成、刘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志成、刘金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没有机动车辆,住房简陋,农业生产连续受灾,入不敷出,生活困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志成、刘金分批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1084执3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姜宏远审判员 牛传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