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催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辰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辰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民催16号申请人:山东辰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淄博科技工业园创业园研发。法定代表人:李翠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杨,男,汉族。申请人山东辰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1日发出公告,公告期60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该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001000622590xxxx,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23日,出票人为西安西电���关电气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01-01-xxxx,付款行为工行土门支行(西电财司),出票金额为xxxxx元,收款人为陕西三石运输有限公司,账号为370007970920000xxxx,开户银行为工行西安桃园南路西市分理处,汇票到期日2017年3月23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辰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辰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栾 震审 判 员 孙龙君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安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