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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龚卫东与陈军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卫东,陈军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249号原告:龚卫东,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陈军伟,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71号。负责人:彭保国,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新午,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龚卫东与被告陈军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龚卫东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龚卫东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