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慕某与吴雅琪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慕某,男。被执行人吴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慕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慕某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慕某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6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寇腾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