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慕某与吴雅琪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慕某,男。被执行人吴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慕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慕某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慕某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6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寇腾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