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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2807许祝圣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祝圣,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2807号原告:许祝圣,男,1975年5月31日生,汉族,无业,住东台市。被告:王军,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东台市。原告许祝圣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祝圣、被告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祝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军归还许祝圣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6万元,从2015年1月8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7‰计算)。事实和理由:许祝圣、王军系朋友关系,2012年前,王军多次向许祝圣借款。2014年8月8日,双方经核对,由王军对此前的借款合并后,重新出具借条,确定王军尚欠许祝圣借款27万元,约定月息7厘,并承诺分期归还,如不归还则承担违约金1万元。此后,许祝圣归还1万元后,再未还款,王军遂提出上列诉讼请求。王军承认许祝圣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军承认许祝圣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原告许祝圣支付借款本金26万元、违约金1万元,合计27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6万元,自2015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7‰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8元,减半收取计3204元,由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庆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