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与郜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人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人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郜明,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人民币6520元,剩余欠款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撤回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34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