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乐胜与腾开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乐胜,腾开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596号原告:孙乐胜,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腾开鹏,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乐胜与被告腾开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乐胜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乐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乐胜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3870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孙乐胜负担。审判员 于明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士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