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魏洪生与郭宝东、刘爱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洪生,郭宝东,刘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 { 案 号 } 河 北 省 秦 皇 岛 北 戴 河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92执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洪生,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郭宝东,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被执行人刘爱军,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洪生与被执行人郭宝东、刘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秦新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3民终1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张永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子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