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建霞与张兰英、杨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霞,张兰英,杨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228号原告王建霞,女,38岁,1978年10月10日,汉族。被告张兰英,女,汉族。被告杨国平,男,汉族。原告王建霞与被告杨国平、张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被告杨国平、张兰英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该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