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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郝文娟与王华民、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文娟,王华民,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201号原告郝文娟,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梨树县。被告王华民,男,46岁,住公主岭市。被告张云,女,53岁,住公主岭市。原告郝文娟与被告王华民、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郝文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王华民、张云共同偿还欠款本金1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比例支付利息至本金全部偿还时止;2.诉讼费由王华民、张云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1日,王华民以给妻子张云治病为由,从郝文娟处借款15000元,但是迟迟没有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郝文娟认为,王华民与张云系夫妻关系,王华民为了给妻子张云治病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王华民、张云共同偿还欠款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欠据仅有王华民签字,所借款是否用于给张云治病不清,且郝文娟无法提供王华民准确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文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负责办理退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  乃  明代理审判员 穆  沙  沙人民陪审员 ���崔静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X  X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