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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惠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惠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409号原告:王某,男,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丽,舞钢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惠某,男,1961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原告王某诉被告惠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王某以被告惠某涉及违法犯罪,民事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被告惠某涉及违法犯罪,民事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英黎人民陪审员  张凤平人民陪审员  苗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