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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家兴与陈立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兴,陈立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3民初526号原告:陈家兴被告:陈立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华,建瓯市建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陈家兴与陈立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家兴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家兴以与陈立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陈家兴的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家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家兴负担。审 判 长  黄承兵代理审判员  杨毅峰人民陪审员  吴永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丹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