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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小利诉石永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利,石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利,女,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石永强,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陈小利诉被告石永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民二民终字第3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小利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石永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陈小利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民二民终字第3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