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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朱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3民特5号申请人:朱胜,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下岗工人,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人朱胜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朱家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朱胜称,朱家发系我父亲,在一起共同生活近三十年,2011年1月14日我父亲朱家发外出未归,经多年查找,至今渺无音讯。现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其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朱家发,男,193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汉南区,原住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康泰路132号,系申请人朱胜的父亲。2011年1月14日,朱家发外出未归,至今渺无音讯。申请人朱胜申请宣告朱家发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朱家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朱家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从朱家发2011年离家出走时起,至朱胜起诉时止,朱家发下落不明已超过5年,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后,公告期满其仍下落不明,宣告朱家发死亡的法定条件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家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山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