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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某1与蔡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75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被执行人蔡某。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蔡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其婚生子李某2每年抚养费2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自行给付完毕,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执753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