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斌与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朱斌,缪沛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洋口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卫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斌,男,197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原审第三人:缪沛霖,男,195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上诉人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斌、原审第三人缪沛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3民初6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艳审判员 沙 楠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