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2刑初183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2013年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处。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盛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9日晚,被告人黄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L×××××的小型轿车,沿舟山市定海区新河北路由北往南行驶。23时23分,途经新河北路与解放东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黄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也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含量检验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清单、行驶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舟山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基本信息、返还物品凭证、查获经过、视频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黄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刑事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黄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黄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钱 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岚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