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22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劳家彬与黄海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家彬,黄海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106号原告:劳家彬,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浦北县。被告:黄海均,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劳家彬与被告黄海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劳家彬在诉讼费预交的期限内未预交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建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小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