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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北京鼎盛联诚建筑设备租赁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鼎盛联诚建筑设备租赁站,崔金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49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鼎盛联诚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房村西。经营者王为,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小区北里**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崔金阶,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申请执行人北京鼎盛联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崔金阶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崔金阶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鼎盛联诚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60640元并支付违约金;返还北京鼎盛联诚建筑设备租赁站搅拌机一台,并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返还之日止按日租金40元支付租赁费。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鼎盛联诚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崔金阶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崔金阶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崔金阶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北京鼎盛联诚建筑设备租赁站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鼎盛联诚建筑设备租赁站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崔金阶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鼎盛联诚建筑设备租赁站发现被执行人崔金阶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崔金阶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金涛审判员  任继全审判员  朱洪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文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