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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新乡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达海科贸有限公司,刘云鹏,谢永新,刘本初,郑丛莉,牛志辉,河南鑫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文化广场。法定代表人:申振威,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南经三路西英特大厦5层501-513。法定代表人:郭华,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河南达海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院1号楼13层1305号。法定代表人:刘云鹏,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刘云鹏,男,1972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审被告:谢永新,男,1967年7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刘本初,男,196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审被告:郑丛莉,女,196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牛志辉,男,1985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审被告:河南鑫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嘉应观乡西五村。法定代表人:蒋新学,执行董事。上诉人新乡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68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新乡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发生纠纷的,应依附于主合同有关管辖的法律规定,因此,本案应由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依据《反担保(保证)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该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签订于郑州市金水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