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孟欢林、应水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孟欢林,应水丽,浙XX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浙XX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国荣,许玲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674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高湖路76号1幢。负责人:徐海祥,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凤,女,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水军,男,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员工。被告:孟欢林,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应水丽,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被告:浙XX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王家湖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国荣。被告:浙XX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诸三路(前宅村)。法定代表人:刘国荣。被告:刘国荣,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许玲霞,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被告孟欢林、应水丽、浙XX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浙XX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国荣、许玲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六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敏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诗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