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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5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丽蘅与严春第三人深圳市上品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凌胜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蘅,严春,深圳市上品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凌胜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5133号原告(反诉被告):林丽蘅,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瑾楠,广东深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广东深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被告):严春,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海,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伟,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深圳市上品���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理人:舒剑锋。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雄,男,瑶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第三人:凌胜龙,男,汉族,1983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海,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伟,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丽蘅诉被告严春,第三人深圳市上品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凌胜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严春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严春自动撤回反诉处理。审 判 长  屈子兰人民陪审员  洪晓霞人民陪审员  罗荣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黎凤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