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0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国电安徽力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电安徽力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0023-1号申请执行人:国电安徽力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司建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县。法定代表人:景鸿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睿,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的(2013)合民二初字第00374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国电安徽力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6年5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濉溪县百善镇登记为濉公房01144号的房产、濉出国用(2008)第098号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内货场内悬式绝缘子成品和半成品。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濉溪县人民法院通知,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裁定受理国电安徽力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对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濉溪县百善镇登记为濉公房01144号的房产、濉出国用(2008)第098号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内货场内悬式绝缘子成品和半成品查封。二、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二初字第00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雷雨审判员 徐建民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娜娜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第五百一十五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