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汪兴东与被告汪新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兴东,汪新忠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1100号原告:汪兴东,住本溪市明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玉荣,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新忠,住东港市小甸子镇红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兴东与被告汪新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兴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许风玲人民陪审员 李玉杰人民陪审员 孙小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原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