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4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路冬梅诉被告陈建全、路冬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冬梅,陈建全,路冬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民初4134号原告:路冬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娟。被告:陈建全。被告:路冬影。原告路冬梅诉被告陈建全、路冬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路冬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娟,被告陈建全、路冬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冬梅诉称,被告陈建全系原告妹夫,因开公司需要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2017年3月20日还款。现被告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还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00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陈建全、路冬影辩称,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这笔借款用来做生意了,赔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只有一处有贷款的房子可以执行。经审理查明:原告路冬梅与被告路冬影系姐妹关系。被告路冬影与被告陈建全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14日,2015年4月15日及2015年4月17日,原告通过银行向二被告汇款485,000元。2015年5月1日,陈建全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款人(陈建全)于2015年5月1日向出借人(路冬梅)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借款期限2年。2017年3月20日归还。借款人陈建全身份证220324197609240013日期:2015.5.1陈建全”。庭审中,原、被告自认,该份借条是对上述485,000元借款本金及15000元利息的确认。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银行卡明细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借条及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二被告对此均无异议,可证双方存在合法的借贷合同关系,借款本金为485,000元,利息为15,000元,对于上述款项被告路冬影表示愿意共同偿还。因此,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全、路冬影共同偿还原告路冬梅借款本金及利息50,0000元。以上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均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00元,由二被告承担,退还原告4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美华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