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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余明生、林兰琴等与吴水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明生,林兰琴,吴水华,张福美,张福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560号原告:余明生,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现住浦城县。原告:林兰琴,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现住浦城县。被告:吴水华,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告:张福美,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告:张福珍,女,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原告余明生、林兰琴与被告吴水华、张福美、张福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余明生、林兰琴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明生、林兰琴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明生、林兰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明生、林兰琴负担。审判员  季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