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林某秋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刑初393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秋,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2016年12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9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秋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英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秋某赌博输光钱财,遂产生诈骗故意,对被害人梁某1、尹某1、邓某1、吴某1、周某1和周某2(后二人系夫妻关系)谎称其是澳门新濠天地酒店员工,并以澳门新濠天地酒店招劳工需收取每人5000元人民币劳务费和500元人民币面试费为由,先后共诈骗上述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到其中国银行卡:62×××41人民币共计33000元用于赌博。另以借钱为由诈骗被害人梁某1人民币50元并一直拖延不归还欠款,以代办港澳通行证为由诈骗邓某1人民币120元归为己用。后为逃避和搪塞上述被害人的追问,更换手机号,停用微信号,并对上述被害人再次谎称于2016年11月21日,可到广东省珠海拱北竹林酒店18楼1809室面试。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被害人梁某2、周某3、吴某2、尹某2、邓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查某》、银行流水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支付截图等书证、被告人林某秋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秋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1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秋判处九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某秋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日内予以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某秋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被害人梁永秀赔偿人民币5550元,对被害人周恩仪、周家乐赔偿人民币11000元,对被害人邓淑媚赔偿人民币5620元,对被害人尹洁冰赔偿人民币5500元,对被害人吴霞赔偿人民币5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叶晓燕书 记 员 李艳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