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恢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鲍佳生、陈翔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佳生,陈翔宇,李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恢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鲍佳生,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陈翔宇,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李珠美,女,194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本院在执行鲍佳生与陈翔宇、李珠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翔宇、李珠美支付人民币967100元,并承担执行费12071元,合计979171元,但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以(2016)浙0106执恢1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珠美名下位于杭州市石灰桥新村18幢2单元501室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珠美名下位于杭州市石灰桥新村18幢2单元5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哲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淑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