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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恢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鲍佳生、陈翔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佳生,陈翔宇,李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恢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鲍佳生,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陈翔宇,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李珠美,女,194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本院在执行鲍佳生与陈翔宇、李珠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翔宇、李珠美支付人民币967100元,并承担执行费12071元,合计979171元,但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以(2016)浙0106执恢1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珠美名下位于杭州市石灰桥新村18幢2单元501室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珠美名下位于杭州市石灰桥新村18幢2单元5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哲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淑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