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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3民督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雅安雅茗物业管理公司与刘芬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芬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督55号申请人: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平安路*层**号。法定代表人:高国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婷(特别授权),女,生于1986年11月10日,住雅安市名山区,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刘芬,女,生于1984年8月8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令申请后,2017年5月25日,申请人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川1803民督5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杜永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