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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3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宁市武鸣区鑫诚信钢铁制品加工厂、广西南宁双帝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武鸣区鑫诚信钢铁制品加工厂,广西南宁双帝门业有限公司,尹建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3466号申请人:南宁市武鸣区鑫诚信钢铁制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大梁村南宁市武鸣福坛机砖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22L57394613G。经营者:甘飞强,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委托代理人:郑武贵,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利,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双帝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创新村那弄坡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159040122。法定代表人:尹建华。被申请人:尹建华,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南宁市兴宁区。原告南宁市武鸣区鑫诚信钢铁制品加工厂与被告广西南宁双帝门业有限公司、尹建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宁市武鸣区鑫诚信钢铁制品加工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尹建华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34258.13元的财产,申请人南宁市武鸣区鑫诚信钢铁制品加工厂以一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20484245000017000004)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宁市武鸣区鑫诚信钢铁制品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尹建华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34258.13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宁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无书记员  赵文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