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苏万兴与叶乃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万兴,叶乃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1771号原告:苏万兴,男,汉族,1965年1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叶乃球,男,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万兴诉被告叶乃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叶乃球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羁押。导致本院无法开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伟宝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