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82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翟卫忠、王运英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卫忠,王运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财保37号申请人:翟卫忠,男,1974年1月30日生,汉族,个体,大专文化,住沙河市。被申请人:王运英,女,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高中文化,住沙河市。申请人翟卫忠与被申请人王运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王运英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翟卫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运英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秦进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雪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