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8601行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赵西武与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大泉街道办事处泉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1行初817号原告赵某某,男,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198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行政中心东区A楼。法定代表人程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方晴晴,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晓敏,该局法律顾问。第三人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大泉街道办事处泉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育才路。负责人朱兴亚,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正根,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涉案纠纷已经彻底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小曼审 判 员 王青青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卓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