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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双虎与何建国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虎,何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王双虎,男,195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何建国,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建国向申请执行人王双虎偿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30元,执行费273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双虎已兑现案款15.7398万元,剩余案款的执行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智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