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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3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唐科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唐科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910号原告: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田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35969B。法定代表人:任文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科建,男,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科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晏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