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阳勇军与陈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勇军,陈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3执33号申请执行人阳勇军,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白仓镇莺歌路*号。被执行人陈国林,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白仓镇何伏村。申请执行人阳勇军与被执行人陈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国林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条件具备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理审判员 唐春江审判员 罗 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