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与被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苗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1财保55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1832008558J,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局直二十四委十五栋1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男,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金楠楠,男,该支行青年分理处主任。 被申请人苗颖,公民身份号码230421197603222429,女,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共青农垦社区B区五委二组1号楼131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与被申请人苗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帐号为6212280008200222940上存款8091.00元予以保全,并以位于黑龙江省共青农场天津街五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青年分理处面积为799.2平方米房屋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苗颖在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帐号为6212280008200222940中的存款8091.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24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