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10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欧姆龙健康医疗(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福瑞山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姆龙健康医疗(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福瑞山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0685号原告:欧姆龙健康医疗(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IC-45-1。法定代表人:尾关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旸,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嵩,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福瑞山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33号楼9层1016。法定代表人:杨占伟,总经理。原告欧姆龙健康医疗(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福瑞山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欧姆龙健康医疗(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姆龙健康医疗(中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姆龙健康医疗(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姆龙健康医疗(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庆丽人民陪审员 严晓红人民陪审员 赵凤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易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