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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思佳与被告杨树荣、吴保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佳,杨树荣,吴保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4民初719号原告:王思佳,女,199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世祥,系靖边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树荣,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吴保存,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原告王思佳与被告杨树荣、吴保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思佳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世祥、被告杨树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保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思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07年4月20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4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母亲贺亚琴(因病去世)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0‰,并出具了借款条据。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杨树荣辩称,自己在2007年买了一副井架,原告父亲王炜要入股,当时由王炜、贺亚琴共同投资10万元,每年10万元分红4万元,当时把条据写成借款条据。后王炜夫妻又给自己入股10万元,条据是一样的。2007年12月自己在呼市结账,需要对公账号,便找到王炜,因王炜妻子贺亚琴是酒厂会计,其提供了对公账号,款打进酒厂账号后,自己回来后取钱,王炜扣留了8万元。在2007年4月26日,王炜说妻子有病,又给了10万元。因孔令忠的洗浴中心欠自己的6.8万元要不来,自己就把该条据给了王炜,在2008年5月王炜要回了6万元。至此共计给王炜还了24万元,此借款并不是不给,而是已偿还完毕。现在自己重病在身,无力再偿还,现在共计欠利息4万元。被告吴保存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做如下认定:对借款条据,被告杨树荣质证称条据中记载的年息4万元利息是当时入股分红写的,不是借款利息。对该质证意见原告予以否认且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故对该质证意见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4月20日,被告杨树荣、吴保存因资金周转向贺亚琴(已故)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0‰,并出具了内容为“今贷到贺亚琴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年息共计肆万元正(¥40000),杨树荣、吴保存,2007年4月20号”的借款条据。后经催要未果,原告涉诉本院。另查明,贺亚琴与王炜于2007年9月24日离婚,并在靖边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贺亚琴于2010年病故,其继承人有其女王思佳及其母李喜梅。本案受理后依法通知李喜梅参加诉讼,李喜梅明确表示放弃该继承权。本院认为,贺亚琴与被告杨树荣、吴保存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已生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该借款二被告应予偿还。因贺亚琴病故,原告王思佳作为财产继承人承接债权后,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因双方约定的利息明显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故本案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关于被告杨树荣辩称其已将该借款本金偿还,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吴保存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树荣、吴保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思佳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07年4月20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杨树荣、吴保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姬登峰审判员  樊 勃审判员  艾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炳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