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曾淋与陈小成、罗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淋,陈小成,罗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2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曾淋,女。被执行人陈小成,男。被执行人罗春花,女,系被执行人陈小成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淋与被执行人陈小成、罗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查明被执行人陈小成、罗春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3)南法三执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3)南法三执字第10号的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曾淋发现被执行人陈小成、罗春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本院已依法恢复对该案的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陈小成、罗春花下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小成、罗春花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祖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积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