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郑新才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新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21号之一移送执行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郑新才,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关于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郑新才罚金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郑新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新才应当缴纳的罚金10000元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2014)贡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对罚金1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淙仁审判员 龙云亮审判员 曾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