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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国电黄金埠发电有限公司与陶细花、罗淑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电黄金埠发电有限公司,陶细花,罗淑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872号原告:国电黄金埠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余干县。法定代表人:汤方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耀辉,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细花,男,1950年9月5日生,汉族,系南昌市东湖区飞云服务中心经营者,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益敏,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飞,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淑华,女,1965年1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香成,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电黄金埠发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陶细花、罗淑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国电黄金埠发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412办公室接受询问,原告国电黄金埠发电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届时未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由原告国电黄金埠发电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国电黄金埠发电有限公司承担1350元,退回原告国电黄金埠发电有限公司1350元。审 判 长  刘香英人民陪审员  孟爱国人民陪审员  魏竹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