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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4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伍彦芳与冶小利、马广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彦芳,冶小利,马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4执22号申请执行人伍彦芳,女,回族,个体户,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冶小利,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马广成,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伍彦芳与被执行人冶小利、马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据(2016)宁0424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2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马广成向申请执行人伍彦芳给付1万元,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其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16)宁0424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伍彦芳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建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满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