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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连中万、伯金明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中万,伯金明,周佛库,威海润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937号原告:连中万,农民。被告:伯金明,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喜娟,文登侯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周佛库,原,现下落不明。第三人:威海润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路147号。法定代表人:吴陈竹,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中万与被告伯金明、第三人周佛库、威海润翔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静静人民陪审员  陈传毅人民陪审员  刘绪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金玲 微信公众号“”